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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规定,移民分为三大类:即经济类移民、家庭团聚类移民和人道主义移民。

其中经济类移民是加拿大政府大力促进的移民类别。
    经济类移民是旨在提高加拿大整体人口素质和技术竞争力、刺激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发展的移民类别,具体包括投资移民、技术移民、企业家移民和自雇移民四类。

    经济类移民是加拿大吸收移民的主体。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加拿大每年吸收新移民中的大部分是技术移民,而投资移民、企业家移民和自雇移民相对较少。2002年6月28日实施新移民法条例之后,技术移民的门槛提高,合资格的申请人减少。而与此同时,中国大陆的投资移民申请案逐年增加。
投资移民:
    加拿大政府为吸收全球成功商业人士和他们的资金,促进加拿大经济发展,而设立投资移民类别。
    根据最新移民法条例,投资移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 申请人在过去的五年内具有两年或两年以上成功地经营、管理或控制一项“合格生意”的经验。

    ▲  上述所指的“生意”(Business),可以是一个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一项个体经营的生意,还可以是作为管理者或承包经营者所管理或经营的一个公司或部门。

    ▲  所谓的“合格生意”(Qualified Business),是从销售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和雇员人数四个方面来评估该项生意是否“合格”。

  2. 申请人通过合法的商业活动,挣得80万加币(约合人民币500多万元)或以上的家庭净资产。

    ▲  包括银行存款、房地产、股票债券和生意净资产。
    申请人若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并能够提供足够有效的文件予以证明,即可提出投资移民申请。

    在申请被批准之后,申请人须履行投资义务(为加拿大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有以下两种投资方式供选择:

     ▲ 投资40万加币于加拿大政府认可的移民投资基金,政府担保在5年投资期满时将40万加币投资款原数归还投资者,但没有利息或投资收益。

     ▲ 如果不愿意一次性投资40万加币,投资者也可以选择通过移民投资基金进行贷款的方式,只需一次性支付40万加币5年期贷款的利息和基金管理费计12万加币,亦可满足政府对申请人的投资要求,实现全家移民的目的。但贷款利息和基金管理费将不获退还。

    投资移民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毋须在加拿大创办和经营公司,可回国继续从事在中国的生意。
企业家移民:
    加拿大政府为吸收各国企业家到加拿大创业办公司,增进经济繁荣和创造就业机会,而设立企业家移民类别。

    企业家移民申请人不仅需要有一定的成功经商经验和30万加币以上的家庭净资产,还必须提交详尽、可行的赴加经商计划。

    企业家移民在抵加后必须按规定创立、收购或投资参股于一项“合格生意”,并亲自参与经营管理。
技术移民:
    技术移民的审选标准主要基于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受教育程度、英/法语能力、工作经验、个人适应能力、在加拿大的就业安排以及年龄等因素的进行评估。根据最新移民法条例,目前技术移民的合格分为67分。对申请人的学历、专业经验和英语流利程度有较高的要求。
自雇移民:
    自雇移民是专门为卓有成就的文化、艺术及体育界人士所设立的移民类别。其宗旨是促进加拿大多元文化的发展。
    根据加拿大新移民法条例,凡实际居住在加拿大,并且年满18周岁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均有资格申请其直系亲属移民加拿大。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同居伴侣;22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或养子女;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加拿大政府本着国际人道主义立场,每年从世界各地接收一定数量的难民并经过一定程序授予其永久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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